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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4民初9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陈文勇与徐建新、黄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勇,徐建新,黄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4民初975号之二原告:陈文勇。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海勇,蕲春县赤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被告:徐建新。被告:黄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勇诉被告徐建新、黄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勇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文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81.50元,由原告陈文勇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冯 俊人民陪审员  周绍明人民陪审员  方三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雅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