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4民初9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陈文勇与徐建新、黄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勇,徐建新,黄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4民初975号之二原告:陈文勇。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海勇,蕲春县赤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被告:徐建新。被告:黄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勇诉被告徐建新、黄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勇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文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81.50元,由原告陈文勇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冯 俊人民陪审员 周绍明人民陪审员 方三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雅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