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执12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马结合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结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1280号之二被执行人:马结合,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3刑初588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马结合刑事罚金一案中,于2017年5月12日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蔡沟乡支行扣划了马结合账户存款30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该案应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3刑初588号刑事判决书中的缴纳刑事罚金一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耀强审判员 李圣洁审判员 厉永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