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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罪犯朱克圣盗窃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克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皖01刑更1092号罪犯朱克圣,男,汉族,1977年11月26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怀远县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朱克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2017年5月11日执行机关向本院报告,朱克圣在报减期间因在监舍区域对他犯有动手行为,受到严管集训一个月的处罚,要求撤回对朱克圣的减刑建议。本院认为,罪犯朱克圣在服刑期间,未认真遵守监规,破坏监管改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准许安徽省蜀山监狱撤回(2017)蜀减建字第62号报请减刑建议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