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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马文刚与苑四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文刚,苑四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739号申请执行人:马文刚,男,1976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苑四辉,男,1976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文刚与被执行人苑四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欠款3718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9.63元、公告费260元,现无执行回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苑四辉所有的车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秋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