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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3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韩利与张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利,张立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9民初3718号原告:韩利,男,1980年1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张立杰,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韩利与被告张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立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立杰偿还韩利借款本金3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5日,被告张立杰以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36000元,被告承诺原告于3月底归还,同时立下借据。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而被告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和推搪,至今未清偿其所欠原告的欠款,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张立杰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25日,张立杰向韩利借款36000元,并于当日向韩利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兹因张立杰近来财务紧张,而向韩利借款,共借到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借款人张立杰,借款日期2017年1月25日。”同日,张立杰向韩利出具收条一张,内容为“本人张立杰于2017年1月25日收到韩利人民币(现金)叁万陆仟元整,日期2017年1月25日,收款人张立杰。”2017年4月13日,韩利诉至本院,要求张立杰偿还欠款3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韩利提交的借条、收条及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韩利与张立杰之间的借贷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韩利向张立杰提供借款36000元,张立杰未偿还该笔借款,侵害了韩利的合法权益。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韩利要求张立杰偿还欠款36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合法正当,本院应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立杰偿还原告韩利欠款3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张立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孙沙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