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3执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曹陆南与曹永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陆南,曹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3执753号申请执行人:曹陆南,男。被执行人:曹永亮,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陆南与被执行人曹永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我院依法穷尽执行手段,现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文斌审 判 员 李国会代理审判员 张利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志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