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2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济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翟虎山、燕春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翟虎山,燕春兰,翟艳,卢香莲,李兴军,李兴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2451号原告:济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济源市黄河路与文博路交叉口路北。法定代表人张彦伟,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旸,该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姚虎成,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虎山,男,195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燕春兰,女,195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翟艳,女,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卢香莲,女,1954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兴军,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兴斌,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济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翟虎山、燕春兰、翟艳、卢香莲、李兴军、李兴斌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翟虎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对翟虎山的起诉。审 判 长 武建光人民陪审员 吴建中人民陪审员 闫志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肖瑶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