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康政、罗庆等与崔兴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康政,罗庆,崔兴梅,卢瑞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721号原告:王康政,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罗庆,男,198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崔兴梅,女,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来安县。被告:卢瑞峰,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来安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原告王康政、罗庆与被告崔兴梅、卢瑞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王康政、罗庆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康政、罗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康政、罗庆撤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570元,由原告王康政、罗庆负担。审 判 长 夏恒飞代理审判员 汪 洁人民陪审员 王维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孙 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