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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康政、罗庆等与崔兴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康政,罗庆,崔兴梅,卢瑞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721号原告:王康政,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罗庆,男,198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崔兴梅,女,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来安县。被告:卢瑞峰,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来安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原告王康政、罗庆与被告崔兴梅、卢瑞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王康政、罗庆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康政、罗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康政、罗庆撤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570元,由原告王康政、罗庆负担。审 判 长  夏恒飞代理审判员  汪 洁人民陪审员  王维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孙 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