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执恢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文胜与文铁罗、冯义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恢74号申请执行人文胜,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文铁罗,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冯义军,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本院在执行文胜与文铁罗、冯义军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请求延期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饶兴武审 判 员 文罗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许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