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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1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与刘德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刘德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781号原告: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住所敦化市渤海街金穗小区西门南侧门。法定代表人:李凤山,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龙,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刘德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住敦化市。原告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诉被告刘德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俊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若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