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执2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建平县奎德素信用合作联社于被申请人张宝利3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奎德素信用社,张宝印,张宝利,张宝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2806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奎德素信用社,住所地建平县奎德素镇本街。负责人:王立军,主任。被执行人:张宝印,男,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奎德素镇北山村*组。被执行人:张宝利,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奎德素镇奎德素村*****号。被执行人:张宝祥,男,1967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三家乡五家村*****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奎德素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宝印、张宝利、张宝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于2016年8月3日作出的(2016)辽1322民初12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账户存款,被执行人暂时无能力偿还,申请人也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相关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第280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刘景学执行员 赵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金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