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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5执1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珍会与宁夏荣盛特种合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珍会,宁夏荣盛特种合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1656号申请执行人张珍会,女,1968年08月0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宁夏荣盛特种合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包万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珍会与被执行人宁夏荣盛特种合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532.4元及补缴各项社会保险,执行费5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收悉卢殿龙等申请执行人提交��申请被执行人宁夏荣盛特种合金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唐玉龙代理审判员  齐帅涛代理审判员  宁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孔令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