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2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白某某诉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2143号原告白某某,男。被告马某某,男。本院在审理白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树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海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