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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21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分宜县岭北路庄稼院田园菜馆与林传传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分宜县岭北路庄稼院田园菜馆,林传传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21民初663号原告:分宜县岭北路庄稼院田园菜馆,经营地分宜县岭北路(乌桥新村)。经营者:胡欢根,男,1979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分宜县。被告:林传传,男,1971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分宜县。原告分宜县岭北路庄稼院田园菜馆与被告林传传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万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5月22日,原告以与被告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权进行处理,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分宜县岭北路庄稼院田园菜馆撤回对被告林传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分宜县岭北路庄稼院田园菜馆负担。审判员 万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欧阳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