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钱艳红与史中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艳红,史中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贾琳琳,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方仕海,王均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3民初985号原告钱艳红,女,1968年10月13日生,汉族,十堰乾奥工贸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委托代理人史富波,十堰东城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史中兴,男,196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该公司营业场所,湖北省十堰市北京北路82号京华新天地。代表人蒋治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鹏,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起诉,参与诉讼,答辩、提供证据,提出回避申请,签收法律文书,代为调解。被告贾琳琳,女,199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该公司营业场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北京南路27号7栋1-2号。代表人魏燕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陈述事实,提交证据,进行法庭辩论,提出反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被告方仕海,男,199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湖北省竹溪县。被告王均庭,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湖北省郧西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该公司营业场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朝阳中路77号。代表人张东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俊,湖北车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原告钱艳红诉被告史中兴、贾琳琳、方仕海、王均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思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钱艳红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史中兴、贾琳琳、方仕海、王均庭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钱艳红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艳红撤回对被告史中兴、贾琳琳、方仕海、王均庭的起诉。审判员 武思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婉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