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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辖终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王颖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王颖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7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3E1986室。法定代表人:王利雄,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颖峰,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住上海市静安区。上诉人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155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内部承包(或挂靠)施工关系,施工项目位于上海市杨浦区,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规定,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上诉人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李 弘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顾俊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