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民辖终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何昌应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何昌应,陈永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辖终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轩辕路86号,组织机构代码14934567-2。法定代表人:杨世武,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昌应,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原审被告:陈永伟,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上诉人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昌应、原审被告陈永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2民初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1、本案应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在未经劳动仲裁裁决的情况下,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本案另一被告陈永伟作为自然人,并不具有合法的劳动用工资格,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陈永伟不能成为本案适格的被告,一审法院不应当以不适格的被告主体来确定本案的管辖。2、被上诉人诉请的涉案项目工程已施工结束并交付验收,工程价款也已审计清楚,且上诉人与实际施工人陈永伟之间的纠纷已经人民法院判决并执行,上诉人并不欠付被上诉人任何款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王锋也不存在其他任何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请求依法裁定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所在地即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及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诉讼纠纷受理。”本案被上诉人在起诉时,向原审法院提供了一份《五河县规划馆项目审计后第二次支付农民工工资一览表》,且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及其他争议,故本案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诉讼纠纷受理。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是在承建五河县规划馆工程中与被上诉人产生劳动报酬争议,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应为五河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荣卫审判员 朱怀甫审判员 魏常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轶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