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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初1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1663号原告: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254号。法定代表人:喻霖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璐,女,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原告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谊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