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王大为与张魁文、赵爱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为,张魁文,赵爱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743号原告:王大为,男,198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清凉寺区。被告:张魁文,男,198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被告:赵爱珍,女,195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崇文区。原告王大为诉张魁文、赵爱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大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大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大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锁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邸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