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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王大为与张魁文、赵爱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为,张魁文,赵爱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743号原告:王大为,男,198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清凉寺区。被告:张魁文,男,198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被告:赵爱珍,女,195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崇文区。原告王大为诉张魁文、赵爱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大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大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大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锁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邸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