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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曹国志与吉林市人民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国志,吉林市人民医院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867号原告:曹国志,男,1960年2月12日生,满族,个体,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吉林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白辉英,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明,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国志与吉林市人民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曹国志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国志撤诉。案件受理费10830元,收取2000元,由曹国志负担。审 判 长  田艳华人民陪审员  袁长江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金鑫—46—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