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曹国志与吉林市人民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国志,吉林市人民医院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867号原告:曹国志,男,1960年2月12日生,满族,个体,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吉林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白辉英,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明,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国志与吉林市人民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曹国志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国志撤诉。案件受理费10830元,收取2000元,由曹国志负担。审 判 长 田艳华人民陪审员 袁长江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金鑫—46—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