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8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屈建国与潘婷婷、徐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建国,潘婷婷,徐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8执581号申请执行人屈建国,男,汉族。被执行人潘婷婷,男,汉族。被执行人徐峰,男,汉族。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对屈建国与潘婷婷、徐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佳民初字第006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我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婷婷、徐峰偿还申请执行人屈建国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以1.5分计算)。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50元,由被执行人潘婷婷、徐峰承担。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2013)佳民初字第006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武生审判员 柴小荣审判员 马金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雄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