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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2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高绍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高绍斌,欧阳礼庚,高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2执1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住所地,万载县康乐街道阳乐大道418号。被执行人高绍斌,男,汉族,万载县人,住万载县。被执行人欧阳礼庚,男,汉族,万载县人,住万载县。被执行人高秋平,男,汉族,万载县人,住万载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高绍斌、欧阳礼庚、高秋平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截止至2017年5月22日止,被执行人高绍斌、欧阳礼庚、高秋平尚欠各类执行款21379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万株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炜审判员 黄乃军审判员 汪功胜二〇一七年月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任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