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8刑更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周伦平贩卖毒品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伦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刑更125号罪犯周伦平,男,生于1977年6月8日,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广元监狱六监区服刑。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8日以(2012)惠东法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伦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本人上诉,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3月14日以(2012)惠中法刑一终字第163号刑事裁定书重新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15日以(2015)河中法刑执字第979号刑事裁定减去该犯有期徒刑6个月的刑罚执行,应于2024年10月1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于2017年5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减刑建议书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劳动、参加“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4月至2017年1月获得计分考核积分转换表扬3个,罚金5000元未缴纳,有家庭困难证明。经审理查明,罪犯周伦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认定上述事实有《考核奖罚罪犯日记载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评定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伦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四川省广元监狱对罪犯周伦平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伦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小琰审 判 员  江 英人民陪审员  张贤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岚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