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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4民终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黄敏江西瑞州给力汽运公司与田金平重庆道路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瑞州汽运集团给力汽运有限公司,黄敏,重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高安营销服务部,翁文顺,田金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4民终3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给力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法定代表人:邹送粮,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敏,男,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涛,高安市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高安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法定代表人:孙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云,男,198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审原告:重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余宪武,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丽,重庆江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江,重庆江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翁文顺,男,汉族,1970年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原审被告:田金平,女,土家族,1971年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翁文顺、田金平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池芳,重庆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翁文顺、田金平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希望,重庆驰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江西瑞州汽运集团给力汽运有限公司、黄敏因与被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高安营销服务部、原审原告重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原审被告翁文顺、田金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41民初4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瑞州汽运集团给力汽运有限公司、黄敏自愿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西瑞州汽运集团给力汽运有限公司、黄敏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西瑞州汽运集团给力汽运有限公司、黄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江西瑞州汽运集团给力汽运有限公司、黄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泽端审 判 员 王勐视审 判 员 彭松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印 聪书 记 员 高红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