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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3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宋梅与辽宁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梅,辽宁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3239号原告:宋梅,女,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辽宁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路68号。法定代表人:韩超。原告宋梅诉被告辽宁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2017年5月12日,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补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告宋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220元,由原告宋梅承担1,610元,退还原告宋梅1,610元。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韩 善人民陪审员  徐海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文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