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徐某与冯志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安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正航,冯志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安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1258号原告:徐正航,男,200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大勇,江苏海越(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志祥,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航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安市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钱王大街265号中国人寿大厦。法定代表人:翁惠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岭,江苏天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志祥与被告冯志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安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正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正航负担。审判员 陈顺元二O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