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22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毛某、熊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某,熊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22执194号申请执行人毛某,男,1986年03月0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被执行人熊某,女,1989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某与被执行人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毛某于2017年5月22日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622执1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海辉代理审判员 吴芹芹代理审判员 吴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江伟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