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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9民初14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朱家利、左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家利,左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9民初149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邹志喜,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福县平都镇西一路***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梅生,男,195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福县平都镇西一路***号。被申请人:朱家利,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被申请人:左雯,女,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原告邹志喜、王梅生与被告朱家利、左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2016)赣0829民初1497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朱家利、左雯价值2545753元的财产。邹志喜、王梅生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坐落于吉安市吉州区迎宾大道6号13幢10-01号房屋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邹志喜、王梅生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朱家利、左雯所有的坐落于吉安市吉州区迎宾大道6号13幢10-0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吉州00172302-1,吉州00172302-2)的查封。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宗华人民陪审员  曾绍安人民陪审员  XX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