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5民初10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刘莉雪与吕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莉雪,吕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民初10751号原告刘莉雪,女,汉族,1983年2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王跃雨,郑州市金水区大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刚,男,汉族,1979年6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鲁迎旭,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莉雪诉被告吕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莉雪的委托代理人王跃雨,被告吕刚及委托代理人鲁迎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1月1日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一份,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商城东路5号院附36号1-2层105商铺租给被告经营使用,房屋面积【200.94平方米】,期限10年自2015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租金每月20094元;半年支付一次;提前一个月交纳租金,拖欠租金超过1个月以上,按照年租金20%支付违约金,原告有权收回此房。被告因拖欠租金超过1个月,原告起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令终止双方租赁合同并判决被告期限搬出,但被告仍欠原告实际搬出期间的租金。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7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搬出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3月30日】的房屋租赁费180846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本案已经立案处理,有判决书、上诉状,尚未结案,原告又另行起诉,违背一事不再理。根据原告诉称、被告辩称,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支付租金及数额。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商铺租赁合同、房权证。证明原、被告双方自2015年11月1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当依法履行。证据2、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应当自判决书确定的时间交付房屋支付未付租赁费,及占用房屋期间的租赁费。被告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合同履行起算时间有异议,另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经对被告的经营经行阻挠,干扰。另外被告额外支付的10万元转让费,没有依据,被告租赁的是毛坯房,原告禁止被告转让,对此争议双方在另案当中并没有解决。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本案在另案处理当中尚未结案。被告为支持其辩称,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判决书,上诉状,交费票据。原告针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对全部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上诉状中的事实理由和请求有异议,这不能表示被告不应当支付占有房屋期间的租赁费用,被告一直占有房屋,就应当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原、被告诉辩意见、举证、质证及庭审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1、2015年11月1日,原告刘莉雪为甲方与被告吕刚为乙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一份,主要约定:刘莉雪将其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商城东路5号院附36号1-2层105商铺租赁给吕刚,房屋面积200.94平方米,房屋租赁期间为自2015年11月1日至2024年止,租金每月20094元(此价格不含相关税费),租金按半年支付,乙方承诺提前一个月交付房租,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月租金的0.5%支付滞纳金。拖欠租金超过一个月,甲方有权收回此出租房,乙方须按实际居住日交纳租金和滞纳金并负担违约责任。乙方同意,租金按每年按8%递增,次年开始执行。每年按19290+前年房租。该租赁合同上有刘莉雪和吕刚签名及捺印。2、2016年原告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吕刚,请求判令终止原、被告房屋租赁合同,并判令被告立即从位于金水区××院××105商铺内搬出;被告支付原告自2016年5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搬出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6月30日】的房屋租赁费40188元及违约金48225元;合计88413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在该案提起反诉,请求判决:1、判令被反诉人履行出租房义务,恢复正常水电供应;2、判令被反诉人返还反诉人转让费10万元;3、判令被反诉人返还反诉人预付房租款120500元;4、判令被反诉人返还反诉人房屋装修等费用130230元(以最终评估鉴定为准);5、判令被反诉人返还双倍定金4万元;6、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损失108800元;上述五项共计499530元。7、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反诉人承担。2017年2月20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105民初17989号判决书,认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刘莉雪与吕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租赁合同予以确认。刘莉雪将房屋交付吕刚后,吕刚理应依约支付房租。关于房租的数额,应符合法律规定。吕刚依合同约定向刘莉雪支付20000元定金及120500元房租、100000元转让费,本院对此款项予以确认。依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截止2016年6月30日,吕刚应付刘莉雪租金152982.32元﹝2015年11月26日至2016年6月30日之间的房租为20094×(1+8%)×6+20094+20094÷30×4﹞,扣除吕刚已经支付的120500元房租,吕刚仍应支付32482.32元,显然吕刚已构成违约。刘莉雪以吕刚违约为由请求判令支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是刘莉雪请求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本院酌定为20000元。刘莉雪请求解除合同,因合同中约定“拖欠租金超过一个月,甲方有权收回此出租屋”,吕刚拖欠租金已构成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故本院对刘莉雪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吕刚从郑州市金水区商城东路5号院附36号1-2层105商铺中搬出的诉求,予以支持。吕刚反诉刘莉雪要求其恢复正常供应水电,证据不力,本院不予支持。吕刚请求的转让费、装修费、定金、反诉人损失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判令解除原告刘莉雪(被反诉人)与被告吕刚(反诉人)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被告吕刚(反诉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从郑州市金水区商城东路5号院附36号1-2层105商铺中搬离;被告吕刚(反诉人)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刘莉雪(被反诉人)截止2016年6月30日前的租金32482.32元及违约金20000元;驳回原告刘莉雪(被反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被告吕刚(反诉人)的全部诉求请求。吕刚不服该判决,于2017年3月17日提起上诉,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2016)豫0105民初17989号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吕刚构成违约”系事实认定错误;一审判决的房租计算方式存在明显错误;一审判决并未就房屋装修费用作出判决,属事实认定不清;一审法院就转让费的处理属事实认定错误。并于2017年3月19日缴纳了上诉费用。3、被告认可租赁房屋尚未交付给原告。本院认为,刘莉雪与吕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刘莉雪将房屋交付吕刚后,吕刚理应依约支付房租。(2016)豫0105民初17989号判决书房屋租金确定到2016年6月30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3月30日房屋租金180846元(20094元×9个月),不超过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本案违背一事不再理,但(2016)豫0105民初17989号判决书确定的房屋租金为2016年6月30日前,原告本次诉请为2016年6月30日后的房屋租金,因此对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雪莉自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3月30日前的房屋租金180846元。案件受理费3917元,由被告吕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李爱华人民陪审员  张继红人民陪审员  郭 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召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