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民终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汪宜海、桐城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宜海,桐城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汪宜海,桐城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汪宜海,桐城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汪宜海,桐城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终6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宜海,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斌,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耀皖,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桐城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经济开发区同祥路8号。法定诉讼代表人:陈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晓龙,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汪宜海因与被上诉人桐城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16)皖0881民初1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汪宜海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22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汪宜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宜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47元,减半收取1523.5元,由上诉人汪宜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骥审判员 江韵审判员 胡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