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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3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杜世富与杜世隆、刘玉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世富,杜世隆,刘玉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3民初1134号原告:杜世富,男,生于1954年3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杜世隆,男,生于1968年10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刘玉英,女,生于1969年1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原告杜世富与被告杜世隆、刘玉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2017年5月22日,原告杜世富以另案程序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杜世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世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杜世富负担。审判员  杨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