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81民初1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钟奎与四川君鸿集团有限公司、李杰、邓开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奎,四川君鸿集团有限公司,李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81民初1906号原告:钟奎,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勇、张小波,四川张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君鸿集团有限公司,住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滨江大道。法定代表人:张良军。被告:李杰(曾用名李斌),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邓开林,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奎诉被告四川君鸿集团有限公司、李杰、邓开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奎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88元,由原告钟奎负担。审判员 杨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