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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行申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戴廷移与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戴廷移,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行申6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戴廷移,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罗静,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戴廷移因诉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5行终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戴廷移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城步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了严重经济损失;城步县公安局三份证据孤立,不能证明已经作为。请求立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2015年7月2日和9月11日戴廷移两次报警后城步县公安局是否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2015年7月2日,城步苗族自治县西岩镇太塘村3组村民认为戴廷移修建的养殖场占用了该组的土地,于是欲拆除戴廷移的养殖场。戴廷移向城步县公安局报警,该局接到报警后进行了登记并赶到现场进行阻止,对村民进行了教育,查明纠纷缘由后,告知戴廷移和太塘3组村民可就土地权属争议问题申请城步苗族自治县西岩镇政府处理。2015年8月28日,该镇政府在调解土地权属纠纷中确定:戴廷移修建的养殖场大部分占用了太塘3组村民的土地,如戴廷移与太塘3组村民达不成协议,戴廷移修建的养殖场系非法建筑,由戴廷移自行拆除。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戴廷移与他人因土地权属有争执而引发纠纷并报警,城步县公安局及时受理并进行了登记,并告知戴廷移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戴廷移诉城步县公安局2015年7月2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成立。2015年9月11日,太塘3组村民欲拆除戴廷移的养殖场,戴廷移进行报警,城步县公安局接警后进行了登记,并向西岩镇司法所和太塘村委了解情况,得知西岩镇司法所和综治办正在处理,并电话联系太塘村委主任段再海,要求其劝阻村民发生打架等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因戴廷移未经权利人同意非法侵占他人土地,亦未依照镇政府要求自行拆除养殖场,引发的纠纷属于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城步公安局未出警支持,并非不履行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害的法定职责。城步县公安局三份证据依法经过庭审质证和认证,原审人民法院予以采纳并无不当。戴廷移如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请追究侵权行为人的责任。综上所述,戴廷移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戴廷移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小慧审判员  潘 兵审判员  谷国艳二○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尚 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