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3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唐远芬与唐远局蒋跃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远芬,唐远局,蒋跃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3924号原告:唐远芬,女,195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彬,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唐远局,男,195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蒋跃奇,男,196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唐远芬与被告唐远局、蒋跃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唐远芬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远芬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唐远芬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远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远芬负担。审判员 黄小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杰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