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05执2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郑东斌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郑东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5执2439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在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38号。法定代表人李兴智,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龙也,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东斌,男,1986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与郑东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建商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郑东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5366.22元、截至2014年2月3日的利息6133.59元、滞纳金2795.91元,并自2014年2月4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尚欠的透支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利率计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7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57元,由被告郑东斌负担。判决生效后,郑东斌未在判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广发银行遂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郑东斌名下在本市没有车辆、有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截至2017年2月9日,郑东斌在各家银行存款余额共计为-44500.86元,上述银行账户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依法冻结,冻结期至2018年5月15日止,申请人需要继续冻结的,可在期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申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拟对被执行人拘传,因该人已不在南京居住,且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下落而拘传不成。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的户籍地邮寄送达了履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并于2017年5月2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除上述已查明的财产外,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王铁勋审 判 员  殷仁奎审 判 员  彭鸣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张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