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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更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宋小华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201号罪犯宋小华,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泸溪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0日作出(2011)泸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宋小华无罪。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州刑二终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小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追缴被告人宋小华非法所得人民币321.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罪犯宋小华不服生效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作出(2014)湘高法刑再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维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州刑二终字第68号刑事判决。2014年10月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6月18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宋小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宋小华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宋小华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小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考核得分115分。因违规被扣3.3分。二次减刑未能缴纳罚金及退赔非法所得。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改造总结鉴定表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宋小华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鉴于其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且有违规扣分,未缴纳罚金及退赔非法所得,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小华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陈青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喜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