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民初2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周新峰与顾剑、孙燕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新峰,顾剑,孙燕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2637号申请人周新峰,男,1976年5月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被申请人顾剑,男,1974年5月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被申请人孙燕芳,女,1975年4月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新峰与被申请人顾剑、孙燕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新峰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顾剑、孙燕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顾剑、孙燕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上述保全措施中,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如需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者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效力自期限届满后消灭。案件申请费570元,由周新峰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惠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