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民初1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郝志敏与西安一得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志敏,西安一得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2民初1972号原告:郝志敏,男,1952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一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法定代表人:XX鸿,总经理。原告郝志敏与被告西安一得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志敏诉称,原告于2005年底在西安市自强西路的陕西信合自强西路支行(现秦农银行自强西路支行)营业部看到被告工作人员摆放的理财项目产品,经银行工作人员的说教诱惑,于2015年12月2日与被告签订了《黄金预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购买黄金款100000元,提货日为2016年12月2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购买黄金款100000元。合同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现要求被告返还原告购买黄金款110000元并支付逾期滞纳金33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西安一得贸易有限公司通过宣传向原告等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其行为已涉嫌非法集资。且原告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郝志敏的起诉。诉讼费2566元,退还原告郝志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战 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萌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