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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黄俊义与杨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俊义,杨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35号原告:黄俊义,男,生于1987年4月2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杨文军(曾用名杨军),男,生于1978年12月3日,汉族,农村居民。原告黄俊义与被告杨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黄俊义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俊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俊义撤诉。审 判 长  陈建强人民陪审员  邹文东人民陪审员  宋大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晓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