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黄俊义与杨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俊义,杨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35号原告:黄俊义,男,生于1987年4月2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杨文军(曾用名杨军),男,生于1978年12月3日,汉族,农村居民。原告黄俊义与被告杨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黄俊义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俊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俊义撤诉。审 判 长 陈建强人民陪审员 邹文东人民陪审员 宋大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晓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