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3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高展峰与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展峰,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3009号原告:高展峰,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颜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化清,男,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展峰与被告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展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高展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梓璇速 录 员 张春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