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执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黄开云与什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开云,什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756号申请执行人:黄开云,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被执行人:什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唐章策,该局副局长。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682行初5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什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银行存款59464.59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曾 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曾令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