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4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涂结祥与彭文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结祥,彭文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4民初1210号原告:涂结祥,男,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本胜,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文焰,男,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原告涂结祥诉被告彭文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胡清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结祥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本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文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涂结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彭文焰立即偿还涂结祥借款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5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息率6%给付)。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9日,彭文焰因经营生意欠缺资金,遂向涂结祥借款。涂结祥同意向彭文焰出借15000元,彭文焰向涂结祥出具了借条一份,写明:“借条2013年今借到涂结祥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今借人彭文焰2013年2月9日”。彭文焰出具借条后,涂结祥支付了15000元现金。2017年1月,涂结祥向彭文焰主张该笔借款,但彭文焰无力偿还致讼始。上述事实,有涂结祥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彭文焰出具的借条原件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彭文焰向涂结祥借款15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清楚明确,合法有效;现彭文焰逾期未付,涂结祥要求彭文焰偿还借款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彭文焰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偿还借原告涂结祥人民币1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被告彭文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清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盈盈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未约定逾期利率或是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款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