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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执483-5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仕军诉长沙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冬霞,李锦云,罗权亮,罗娟,殷盛,曾丽琴,刘仕军,周清,佘晓群,宋有福,曾湘萍,陈娟,胡文彬,徐勇,胡焱,邓浪,刘铁,岳向荣,陈红秀,蒋卫华,周海燕,涂健,王悠悠,郑宇,肖丽红,蒋灿,先文芳,申太平,李建中,梁慧军,谢湘平,长沙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483-5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冬霞,女,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锦云,女,1955年3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罗权亮,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罗娟,女,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殷盛,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曾丽琴,女,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仕军,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周清,男,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佘晓群,女,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宋有福,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土家族。申请执行人曾湘萍,女,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娟,女,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胡文彬,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徐勇,男,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胡焱,女,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邓浪,女,1987年9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铁,男,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岳向荣,男,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红秀,女,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蒋卫华,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周海燕,女,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涂健,男,198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悠悠,女,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郑宇,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肖丽红,女,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蒋灿,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先文芳,女,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申太平,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建中,女,195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梁慧军,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谢湘平,女,198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长沙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冬霞、李锦云、罗权亮、罗娟、殷盛、曾丽琴、刘仕军、周清、余晓群、宋有福、曾湘萍、陈娟、胡文彬、徐勇、胡炎、刘铁、邓浪、岳向荣、陈红秀、蒋卫华、周海燕、涂健、王悠悠、郑宇、肖丽红、蒋灿、先文芳、申太平、李建中、梁慧军、谢湘平、贺柳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2235-225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长沙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芙蓉支行的银行账户(43001530061050002569);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眺宇审 判 员  谭会军代理审判员  欧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谭松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