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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唐晴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睛,唐晴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304刑初66号公诉机关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睛,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湘潭县人,无业,家住湘潭县。因涉嫌犯诈骗罪,2017年1月25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取保候审。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潭岳检公诉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晴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彭曲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彭扬、陈丹平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代理书记员石凯担任法庭记录,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筱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晴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5月份上旬,被告人唐睛利用QQ附近人的功能添加被害人曾某为好友,通过一段时间的聊天与其熟悉后,被告人唐睛虚构自己会炒期货的事实,不断向其灌输炒期货的好处,极力说服其跟着自己一起炒期货并口头承诺只要投资2万元,每个季度可得到百分之十的利润回报。被害人曾某信以为真后,分别通过微信支付、银行转账等形式,向被告人唐睛转付3笔款项(其中一笔9000元,一笔5000元、一笔8000元),共计人民币22000元。被告人唐睛在骗取被害人曾某的22000元后并未用于投资、购买期货,而是全部用于打牌赌博输光。案发后,被告人唐晴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唐晴到案后,偿还了全部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曾某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唐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4、5月份上旬,被告人唐睛利用QQ附近人的功能添加被害人曾某为好友,通过一段时间的聊天与其熟悉后,被告人唐睛虚构自己会炒期货的事实,不断向其灌输炒期货的好处,极力说服其跟着自己一起炒期货并口头承诺只要投资2万元,每个季度可得到百分之十的利润回报。被害人曾某信以为真后,分别通过微信支付、银行转账等形式,向被告人唐睛转付3笔款项(其中一笔9000元,一笔5000元、一笔8000元),共计人民币22000元。被告人唐睛在骗取被害人曾某的22000元后并未用于投资、购买期货,而是全部用于打牌赌博输光。之后在被害人曾某及其老公的催要下,被告人唐晴陆续归还了7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唐晴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唐晴到案后,其父亲唐学高退还了被害人曾某赃款15000元,被告人唐晴取得了其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发案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案人员等基本情况;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曾某辨认被告人唐晴的情况;3、微信聊天视频截图照片、银行存款凭证照片,证实被告人唐晴收取被害人曾某22000元资金的事实;4、声明,证实被告人唐晴的父亲偿还被害人曾某款项,曾某对被告人唐晴表示谅解的事实;5、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唐晴主动投案的经过;6、被害人曾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唐晴以炒期货开户骗取其22000元,之后在其催要下陆续归还7000元的事实;7、被告人唐晴的供述和户籍资料等,能够与上述证据证明的事实相吻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唐晴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晴及其家属已经退还了全部赃款,本院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晴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湘潭县司法局建议对其实行社区矫正,本院予以确认,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    曲    艳人民陪审员 彭扬人民陪审员陈丹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石        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