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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81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韦柏树与峨眉山市柳溪粘土矿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柏树,峨眉山市柳溪粘土矿,刘德川,胡仕长,杜勇军,邹映德,罗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114号申请执行人:韦柏树,男,生于1952年5月20日,汉族,住重庆市。被执行人:峨眉山市柳溪粘土矿。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负责人:罗启平。被执行人:刘德川,男,生于1961年6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被执行人:胡仕长,男,生于1965年7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杜勇军,男,生于1972年1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被执行人:邹映德,男,生于1962年8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被执行人:罗启平,男,生于1971年12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7)川1181民初7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韦柏树申请执行峨眉山市柳溪粘土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并受理刘青友等人分别申请执行峨眉山市柳溪粘土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件共36案,因案件被执行人同一,本院决定并案执行,并追加合伙人刘德川、胡仕长、杜勇军、邹映德、罗启平为被执行人。本案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报酬5320元,负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执行调查,裁定对被执行人峨眉山市柳溪粘土矿分别以胡仕长、陈玉容名义缴存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各限额冻结15万元,共30万元;对被执行人邹映德所有的川LDD387号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对罗启平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28280元。现因冻结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暂不具备提取条件;查封车辆未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莫伦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黎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