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8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秦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8刑初67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志,又名”斌斌”,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奥林花园**号楼*单元***室。2010年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9月29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10月1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尖检公诉刑诉[20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志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窦春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中旬,被告人秦志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奥林匹克花园11号楼2单元803室。2016年9月28日,被告人秦志容留吸毒人员张某、王某、尹某、刘某在该出租屋内共同吸食冰毒。同年9月29日,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民警抓获吸毒人员秦志、张某、王某、尹某、刘某五人(已行政拘留),经检验上述五人尿检结果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并提供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相关书证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要求对被告人秦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中旬,被告人秦志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奥林匹克花园11号楼2单元803室。2016年9月28日,被告人秦志容留吸毒人员张某、王某、尹某、刘某在该出租屋内共同吸食冰毒。同年9月29日,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民警抓获吸毒人员秦志、张某、王某、尹某、刘某五人(已行政拘留),经检验上述五人尿检结果甲基安非他明均呈阳性。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秦志的讯问笔录及交待材料,证实其从2010年8月开始吸食冰毒。2016年9月28日,其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奥林匹克花园小区11号楼2单元803室容留张某、尹某、王某、刘某,并与该五人一同吸食冰毒的事实。2、证人王某的询问笔录,证实其住在被告人秦志提供的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奥林匹克花园小区11号楼2单元803室的房屋内。2016年9月28日晚上,其被秦志叫回该住处,与秦志、张某、尹某、刘某一同吸食冰毒的事实。3、证人尹某、张某、刘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6年9月28日晚上,其前往太原市万柏林区奥林匹克花园小区11号楼2单元803室吸食冰毒,该住房由”斌斌”租住,日租金人民币150元,一同吸食冰毒的还有秦志、王某的事实。4、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迎新街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辨认笔录,证实经张某、尹某、王某辨认,指认出秦志是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奥林匹克花园11号楼2单元803室并与其一起吸食冰毒的人的事实。5、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侦大队技术中队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现场检测,秦志、尹某、王某、张某、刘某的检测结果均为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吗啡结果呈阴性的事实。6、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上兰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秦志于2016年9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事实。7、户籍证明及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证实被告人秦志作案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经查有吸毒等前科劣迹的事实。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志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在其住处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的意见符合事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志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秦志的犯罪事实,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晓宇人民陪审员 赵冬花人民陪审员 刘建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傅元江书 记 员 赵洁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