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3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建龙州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与旷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王一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3217号原告:福建龙州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环西路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53125975Q。法定代表人:王跃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机慧、饶小艳,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旷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十路129号科技2号标准厂房B031。法定代表人:王一鸣,执行董事。被告:王一鸣,男,成年,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告:华天汇金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46号华盛广场B座23层C单元。法定代表人:王一鸣,执行董事。原告福建龙州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旷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王一鸣、华天汇金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福建龙州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福建龙州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潘 莉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书娴(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