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民终6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6513马开响与李元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开响,李元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65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开响。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文,徐州市贾汪区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元胜。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江苏东恒(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江苏东恒(徐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马开响因与被上诉人李元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5民初2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5民初245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祝 杰审判员 陈 颖审判员 崔金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