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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海峰与姜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峰,姜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1070号原告:张海峰,男,1980年6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委托代理人:单际昌,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春,女,1975年2月9日生,汉族,市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委托代理人:刘亚男,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峰与被告姜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峰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姜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峰撤回对被告姜春的起诉。审 判 员  韩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郝丽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