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锡武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锡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执14号被执行���陈锡武,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现在川东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一庭移送执行陈锡武罚金一案中于2017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陈锡武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执行人陈锡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锡武未自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总对总系统查询了相关商业银行、公安部车辆、证券、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陈锡武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信息及线索。陈锡武户籍所在的村、镇证明陈锡武家自有的住房已经全部倒塌,其家人均在外面打工,没有发现陈锡武有其他财产,故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和条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陈锡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以依职权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旭东审判员 李光映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奇 搜索“”